(2016)京0101执异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18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信远大厦3段3层316室-192。法定代表人唐兴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林,男,1986年6月6日出生,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孙奥,女,1991年5月31日出生,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什锦花园胡同26号。法定代表人王森,局长。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101行审131号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庄某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131号行政裁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司法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6)京0101执2915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施工安全协议书,京东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劳监催字[2016]第3号催告书,(2016)京0101行审13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东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异议人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庄某等9名员工工资共计90771元。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京东人社劳监理字[2015]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异议人支付庄某等9名员工工资共计90771元,并加付赔偿金45385.5元。2016年3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东人社劳监催字[2016]第3号催告书,催告异议人支付庄某等9名员工工资共计90771元,并加付赔偿金45385.5元,合计136156.5元。2016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6)京0101行审13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京东人社劳监理字[2015]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16年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京0101执2915号立案执行。上述事实有相应行政通知书、决定书、催告书,(2016)京0101行审13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及执行案卷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案中,涉案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异议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不当。异议人以本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为由,要求中止案件执行的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畴,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对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美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