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彦才与简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才,简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彦才,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嵩县。被执行人:简学武,女,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嵩县。本院在执行王彦才与简学武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简学武于2016年7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王彦才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简学武至今未履行。2015年11月30日,本院以(2015)嵩立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简学武所有的位于嵩县城三期开发区两程路和谐小区2号楼4301号(所有权证号:201003386)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简学武所有的位于嵩县城三期开发区两程路和谐小区2号楼4301号(所有权证号:201003386)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