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佳莉与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佳莉,王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崔佳莉,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攀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崔佳莉与被执行人王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攀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佳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攀阳名下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攀阳名下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因王攀阳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案众多,本院曾对王攀阳连续拘留数月,现被执行人王攀阳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