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531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两个女孩、一个男孩均由被告抚养;3.家庭财产归三个孩子所有,个人财产归个人;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举行了婚礼,2011年9月28日登记领结婚证,2008年11月29日生长女徐某甲,2010年8月16日生次女徐某乙,2012年12月26日生第三个男儿徐某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二人经常吵闹,无和好希望。原告曾于2014年5月27日、2015年3月22日、2015年12月9日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前两次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三次想与被告和好原告主动撤诉。现再次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举行了婚礼,2011年9月28日登记领结婚证,2008年11月29日生长女徐某甲,2010年8月6日生次女徐某乙,2012年12月26日生长子徐某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5月27日、2015年3月22日两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2月9日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016年4月6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距离原告撤回起诉未满六个月,被本院裁定驳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民事裁定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三名子女,可见原被告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也属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现象,需要夫妻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共同化解家庭矛盾。原告李某虽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2015年12月9日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因与被告和好而撤回起诉,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本次要求与徐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陆洪远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晏宇腾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