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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草木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草木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周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3民初2292号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草木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巴音花镇。法定代表人崔志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公司职工。被告周成,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乌拉山镇。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草木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拉山草木繁育公司)与被告周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拉山草木繁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被告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拉山草木繁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尽快给付原告2016年土地租金50000元。2、请求法院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第十条之规定,解除合同。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将在白彦花镇乌日图嘎查承包的草牧场中40000平米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8日至2045年3月10日,同时约定,租金的确定分三个阶段,即2012年12月31日前为被告建设筹建期,为了扶持被告的发展,该时间段原告免收被告租金,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被告经营起步期,年租金为1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45年3月10日为正常经营期,年租金为5万元,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被告每年元月20日前交纳给原告。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内,被告除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年租金日5‰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给原告支付给年租金50%的违约金,被告截止今日只交纳了2013年-2015年租金,2016年的租金未给付,故原告起诉法院。被告周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欠付2016年租金50000元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未帮助解决被告的用水问题,严重影响被告的养殖产业,且只欠原告2016年租金,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周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欠付租金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给付2016年租金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了给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帮助乙方解决水、电、路的有关事宜,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被告陈述原告未帮助解决用水问题,原告亦认可该事实,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亦不存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草木繁育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租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草木繁育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睿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乔佳亭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