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春花、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花,张明,张春花,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花。被执行人:张明。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与被执行人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去函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调查,等待回复。故申请执行人张春花申请(2016)浙1123执4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