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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范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范玉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295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祥飞,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范玉华。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何健广人民陪审员  郑桂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