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046号原告: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立谦,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朱春生,院长。原告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济南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