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任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上旬,被告人任某在中山市南区竹秀园村榕树下17号出租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夏某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同年4月13日任某又在上述出租屋向夏某龙和邓某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内缴获毒品11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7.17克)及上述毒资,同时在邓某宏处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2克)。归案后,任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任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过轻,与任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89克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文虎吴蕊蕊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