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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富顺县交通运输局与阮杰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交通运输局,阮杰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450号原告:富顺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缪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杰远,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阮杰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富顺县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交通运输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交通运输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顺县交通运输局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