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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保键与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键,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4638号原告:刘保键,1961年3月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芝。被告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原告刘保键与被告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芝,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保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大地公司支付工资13260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保键系被告大地公司雇佣的司机,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因被告大地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原告刘保键工资13260元。为维护原告刘保键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地公司辩称,1、被告大地公司拖欠原告刘保键工资是事实,且对工资数额予以认可。2、2014年9月15日,由于被告大地公司拖欠原告刘保键等八位工人的工资,原告刘保键和其他工人私自扣押了被告大地公司所有的重型牵引车两台,车号分别为苏C3××××、苏C3××××。被告大地公司曾因该纠纷诉至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刘保键等八人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刘保键等八人返还大地公司苏C3××××号车辆。现被告大地公司已就该案向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被告大地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刘保键的欠付工资,但是原告刘保键等八人必须把扣押被告大地公司的两台车辆返还给被告大地公司,并且要赔偿因此给被告大地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保键系被告大地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因被告大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拖欠原告刘保键劳务费1326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保键要求被告大地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13260元,并提供被告大地公司会计出具的欠付工资明细单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告大地公司予以认可,该费用应为劳务费,故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且已诉讼,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保键劳务费13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75元,由被告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