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洪博诉赵芷颐、李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博,赵芷颐,李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047号原告许洪博,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芷颐,女。被告李响,女,1978年10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博与被告赵芷颐、李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洪博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郭立辉人民陪审员 马海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