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闫秀礼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秀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672号罪犯闫秀礼,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承市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秀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1日作出(2007)冀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承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闫秀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闫秀礼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60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闫秀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秀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