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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茂永与徐伯华、铜山县黄集镇西陈楼新型建材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永,徐伯华,铜山县黄集镇西陈楼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陈茂永,农民。被执行人徐伯华,农民。被执行人铜山县黄集镇西陈楼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陈茂永与被执行人徐伯华、铜山县黄集镇西陈楼新型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郑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经查,被执行人因国家建设需要已被征迁,征迁款尚未补偿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3029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郑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响执行员 陈 晨执行员 葛新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