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辉与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2120号原告:李辉,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韩树修(特别授权)。被告: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鱼台县西支河北、湖凌二路西6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7228003427。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树修、被告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王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所欠工资壹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1588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至5月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15880元。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公司经济紧张,可先用相应物品抵一部分债务,其它的慢慢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要求被告偿还其工资款1588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辉工资款15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告山东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