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周登峰申请执行李文振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峰,李文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周登峰,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李文振,男,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周登峰申请执行李文振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成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