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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陵头乡黄岭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请执行被执行人郝遂立、王万现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陵头乡黄岭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郝遂立,王万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陵头乡黄岭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诉讼代表人李运奇,男。系该会负责人。被执行人郝遂立,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执行人王万现,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纠纷。关于汝州市陵头乡黄岭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请执行被执行人郝遂立、王万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汝经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万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划拨1082.27元。本裁定送后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