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晓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晓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26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晓燕,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晓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牛国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