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85号农妹,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29号汪欣泉,所在地百色市右江区凤凰巷凤凰花园一期7栋202号,联系电话159××××168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欣泉在银行的存款82175.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汪欣泉相当于8217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汪欣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