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明珠与宋美婷、黄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珠,宋美婷,黄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2409号原告:林明珠,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燕,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美婷,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黄文举,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林明珠与被告宋美婷、黄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明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1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被告关系:朋友关系。(3出具借条时间:2012年4月16日、2012年10月15日。(四)借款期限:无。(5借款本金:20万元、10万元。(六)借款支付情况:出具借条当日现金支付。(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八)是否约定利息:无。原告林明珠主张有口头约定月息2%,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未答辩,本院认定未约定利息。(九)是否约定违约金:无。(十)还款情况:无。(11二被告关系: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宋美婷、黄文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美婷、黄文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明珠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宋美婷、黄文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玉珊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