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宏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梁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宏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梁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4025号原告:龙口市宏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羊岚村。法定代表人:吴冬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述纲,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国伟,男,汉族,住龙口市。原告龙口市宏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述纲、被告梁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多年来即建立密封胶买卖关系。至2015年5月11日共欠285000元,由被告亲笔书写欠据为证。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搪拖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密封胶款2850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不是买卖关系,我是原告的业务员。欠条是我打的,但是外面欠的我款收不上来,我现在没有钱给原告。审理查明:原告系生产密封胶企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密封胶对外经销。双方交易习惯为:原、被告对各类型密封胶商量好价格,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截止至2015年5月1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宏兴公司胶款贰拾捌万伍仟元正,¥285000元。欠款人:梁国伟,2015年5月11日”。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方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案外人范正如、大上海型材配件商店、何正林向被告出具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亦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辩称其系原告处业务员,与原告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在被告经销密封胶期间,案外人范正如、大上海型材配件商店、何正林分别向其出具欠条,合计金额343100元,被告将该三张欠条自己收执,而另向原告出具欠条,其行为应是与原告买卖合同关系的体现,而非履行职务行为。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购买原告密封胶,理应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密封胶28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密封胶款2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国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宏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密封胶款28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