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7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陕0722执210号���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此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变现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