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0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建兴、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刘建兴,朱玲,刘某1,刘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670号原告: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315室,注册号360301110001447。法定代表人:张树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兴,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朱玲,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刘某1。被告:刘某2。原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兴、被告朱玲、被告刘某1、被告刘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绍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