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世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655号原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娜,该公司经理。被告于世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市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