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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柯夏云、韩攀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夏云,韩攀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夏云,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韩攀攀,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629号柯夏云与韩攀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攀攀及其配偶郭志敏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能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柯夏云尚有款项44535.11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9元、执行费568.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