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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开门业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敏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红门开门业经营部,南京敏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5934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开门业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205。经营者蓝尚鸿。委托代理人蹇代菁,系红门经营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金霞,系红门经营部员工。被告南京敏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柏树社区。法定代表人包伟。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开门业经营部(下称红门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敏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敏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独任审判,公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门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蹇代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敏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门经营部诉称:2014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做电动伸缩门和道闸,总价款71500元;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已完成了全部产品的安装调试,并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6月24日,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预付款1万元,同年9月16日以现金方式支付4万元,余款2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215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五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红门经营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2014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敏涵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红门经营部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敏涵公司放弃质证,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原告红门经营部与被告敏涵公司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红门经营部为被告敏涵公司承揽定作电动伸缩门和道闸,总价款715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敏涵公司预付10000元,安装完毕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并约定不开具发票;安装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违约责任约定为被告敏涵公司拖延付款,按违约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红门经营部按约为被告敏涵公司制作安装电动伸缩门和道闸。原告红门经营部自认被告敏涵公司已支付价款50000元(均以现金方式支付),现尚欠价款2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红门经营部与被告敏涵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红门经营部按约履行承揽义务,被告敏涵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理应按约付清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红门经营部主张给付价款21500元的诉请,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红门经营部主张违约金的诉请,其中起止时间,因其未能提供安装完毕验收的相关证据,故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4日起诉之日)起算为宜;原告红门经营部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调整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为宜。被告敏涵公司放弃答辩、辩论,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敏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开门业经营部价款2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开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敏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