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9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任延铜、王梅霞、姜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延铜,王梅霞,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372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延铜,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梅霞,女,汉族,1972年6月1日生。被执行人姜锋,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任延铜、王梅霞、姜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1日作出了(2015)开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价值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任延铜、王梅霞、姜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