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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吴良国、李亚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吴良国,李亚萍,吴良菲,牟玲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09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54768644L。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77号。负责人:陈亚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聪,该行员工。被告:吴良国。被告:李亚萍。被告:吴良菲。被告:牟玲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吴良国、李亚萍、吴良菲、牟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