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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文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90号罪犯李文春,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六年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5日作出(1998)铁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文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罪犯李文春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2月2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辽刑一终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文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1年1月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辽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2月15日经本院以(2007)大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李文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文春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