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1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赵云华申请龚磊、樊凡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华,龚磊,樊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11执87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华,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龚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樊凡,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赵云华与被执行人龚磊、樊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赵云华2011年12月26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定区人民法院以填写《移送执行书》进行备案登记。2015年5月19日,赵云华持《移送执行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永定区法院以(2015)张定民执字第632号立案受理。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6)张中执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华与被执行人龚磊、樊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过程后,被执行人龚磊履行了8万元,被执行人樊凡履行了2万元,该案尚有10万元没有执行到位。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龚磊、樊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诉讼委托代理人高腾云,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高腾云收到执行告知书后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811执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云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松儒审判员 孟全富审判员 姚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