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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仝国栋与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国栋,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496号原告:仝国栋,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路飞,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仝国栋与被告路飞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仝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83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网片,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到2015年3月1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83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仝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书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