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刑更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祁洪杨抢劫、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666号罪犯祁洪杨,男,1991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市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6月20日作出(2009)青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祁洪杨犯抢劫、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唐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5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祁洪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1次,表扬6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洪杨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洪杨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代理审判员 : 王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