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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灵水润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连云区云山街道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山灵水润大酒店有限公司,连云区云山街道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灵水润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区云山街道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灵水润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区云山街道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其与被执行人目前尚有纠纷未判决,待判决后一并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