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永坡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坡,陈联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邱永坡,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联攀,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邱永坡与陈联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联攀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陈联攀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