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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康德善与康永新、XX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善,康永新,XX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854号原告:康德善,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东霞(康德善之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冬丽(康德善之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永新,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芳,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如(XX芳之女),女,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康德善与被告康永新、XX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康德善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德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善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康德善负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