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康德善与康永新、XX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善,康永新,XX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854号原告:康德善,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东霞(康德善之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冬丽(康德善之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永新,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芳,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如(XX芳之女),女,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康德善与被告康永新、XX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康德善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德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善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康德善负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