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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吴某甲,吴某乙,田香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363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王红占,石家庄市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委托代理人:田香改,系被告吴某乙妻子。被告:田香改。原告付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田香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占,被告吴某甲、田香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11月份因故解除恋爱关系,双方关系解除后,被告拒不归还经媒人藁城区寨里村田金梅、田春更给付的彩礼款共506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50600元。被告吴某甲辩称,原告给我彩礼50600元是事实,我不同意归还原告,我与原告已经结婚并生活了3个多月,没有领结婚证但实际是夫妻,因此不归还彩礼。被告田香改辩称,不同意归还彩礼,钱给吴某甲治疗腿花了,没有票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甲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通过媒人分两次给付被告见面礼4600元、打帖子钱46000元。并于2015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了婚礼仪式。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甲在订立婚约后给付彩礼,但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某甲返还婚约期间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按照农村习俗送给被告彩礼50600元,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将彩礼退还。故被告吴某甲、田香改的辩解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具体到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返还40000元为宜。因被告吴某甲与原告生活时间较短,主要是与其父吴某乙、母亲田香改共同生活,被告吴某乙、田香改应承担连带退还彩礼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付某彩礼款40000元。被告吴某乙、田香改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费用诉讼532.5元,由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田香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065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