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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林宗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林宗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301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玉苍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9163-8。负责人:陈继光。被申请人:林宗弟,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林宗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