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穆江勇、王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江勇,王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0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穆江勇。被执行人王春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504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穆江勇、王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穆江勇、王春燕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穆江勇、王春燕价值4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