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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大金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金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185号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曹宝强。被告:成都大金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大金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88.5元,由原告四川绿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苏小应人民陪审员  葛有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