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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云海与被告张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海,张业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573号原告:周云海,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张业田,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原告周云海诉被告张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云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