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承风与鹤壁太平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承风,鹤壁太平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蔡承风,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太平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磊,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承风与被执行人鹤壁太平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蔡承风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太平农牧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蔡承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太平农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