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赵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008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利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意志,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赵艳,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诉被告赵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回105.00元,收取105.0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人民陪审员 时凤杰人民陪审员 华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怡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