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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督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文浩与武士波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文浩,武士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督81号申请人:武文浩,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申请人:武士波,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申请人武文浩与被申请人武士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6日发出(2016)冀0525民督第8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武士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冀0525民督第8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武文浩承担。审判员  赵东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