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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春学与王爱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学,王爱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学,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勋,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李春学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执2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爱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爱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执22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道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