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住所地肇东市)。2016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佣,每天驾驶荣达客运有限公司核定载客45人的亚星牌大客车在肇东市五里明镇杨拉棍屯至肇东市之间拉客营生。2016年9月4日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客车在五里明杨拉棍屯拉载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77乘客行至肇东市八南路时,被交警部门公路巡逻人员查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另查明,亚星牌大客车属于大型普通客车,其核定载客人数45人,实际运输载客77人,超员32人。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康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证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录像光盘,肇东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运输证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给予支持,量刑建议适当,给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常文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龙庭审记录员杨宁处理过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