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家龙与孔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龙,孔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龙,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孔凤,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凤的银行存款886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孔凤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