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黄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黄春花,颜文旺,邓必清,黄龙海,凌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春花,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颜文旺,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必清,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龙海,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凌永金,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春花、颜文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春花、颜文旺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除在诉讼期间被保全的邓必清两部车辆外(不知下落,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除被执行人邓必清车辆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