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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丁凤娥申请执行曹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娥,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丁凤娥,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无职业。被执行人曹根,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丁凤娥申请执行曹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汉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