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9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谢旭萌与蔡新华、王玉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萌,蔡新华,王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983-5号申请执行人谢旭萌。被执行人蔡新华。被执行人王玉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旭萌人民币613295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80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新华、王玉宇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泰花园33幢94号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