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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新文与刘根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文,刘根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800号原告刘新文,男,1950年3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刘根保,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刘新文与被告刘根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新文与被告刘根保达成一致。原告刘新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新文承担。审 判 长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