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新文与刘根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文,刘根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800号原告刘新文,男,1950年3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刘根保,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刘新文与被告刘根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新文与被告刘根保达成一致。原告刘新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新文承担。审 判 长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搜索“”